法律法规

Article show

    《公司法》修改获通过

    作者:贵阳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官网】 日期:2018-11-26

    阅读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上一篇:证监会细化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

    下一篇:证监会修订信披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贵阳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官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25号报业大厦15楼

    联系电话:0851-85822956
    13308517760 网站直达号ID:6092 http://6092.wangid.com 网址:www.gyadkj.com     浏览总量199806次 /今日浏览60次 建议(1024*768)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本站

    扫描二维码
    即时通管理  后台登录  备案号:黔ICP备2021005596号-1   技术支持:WangID 驰通集团  触屏版电脑版 本站已支持 IPV6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1706号

    免责申明:本站点部分内容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站点负责人,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